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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特色”律协:律师们抱怨背后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7月19日作者:财经

     “李庄案”“北海四律师案”以降,律师协会受到的非议与日俱增,不断有律师斥之“不作为”。“在大的环境下,律协不可能往前走,往前走就会触到底线。”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认为。

  刑辩律师界不少人持有相同的观念。“律协是靠不住的。律协本应是我们的亲娘,但现在已经变成恶婆了。”2010年的《财经》法治论坛上,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思之律师如是说。

  但律协亦有自己的难处,包括来自于主管者——司法部门的压力。2011年4月,李庄第二季开庭时,有律协人士告诉《财经》记者,由于司法部不允许出面,全国律协与北京市律协沟通,希望北京市律协能够关注李庄的案件。北京市律协组织有关律师会商,建议成立律师团前往旁听,但因为北京市司法局不同意,最终未能成行。

  部分难处则来自于律协本身的层级设置。6月初,在北海案件中,就广西四律师被抓一事,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告诉《财经》记者,他对此事高度关注,但全国律协暂不直接介入。广西律协则派出工作组前往北海市了解情况,“等专门汇报后,将看情况发展与具体案情决定下一步行动。”

  为律师维权目前已成为律协的重要工作之一。事实上,律协有一个专门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,负责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,被有关机关、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、人身、财产权益的律师,提供援助。

  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,律协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职能,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维护律师权益,而且也包括“对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”。

 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,律协未能独立于司法部门。律协的定位如何,说到底,取决于律师的地位。

  律师的“婆家”

  如同在许多国家一样,在中国要成为一为执业律师,必须加入律协。2007年修订通过的《律师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。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、律师事务所,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。

  地方律协一般只有省、市两级,所有律师都是市、省、全国三级会员。全国律协会长于宁介绍,地方律协和全国律协的关系,既有独立,也有包容。“独立是说,地方协会是作为社团登记的,有自己的法人资格。所谓包容,他的会员是我的会员,广西的律师,首先是我们全国律协的会员;南宁的律师,首先是全国律协的会员。”

  据其介绍,最初地方律协不得有自己的章程,而只有全国律协统一有一个章程。“我们不用行政上的领导,也不叫业务指导,也不叫做分会,法律上叫做地方组织,它的律师就是我的人,有三重身份,我们的管理是管理会员,会员在那里有一个省级的组织,我们当然管得了他。”

  律协的机构有多种。就全国律协而言,主要分为三种:一种是权力机构,如全国律师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;第二种,是业务机构,主要是各种专业委员会;第三种,是日常工作班子,包括秘书处在内的各个处室以及专门委员会。

  加入律协之后,律师的主要义务有两项:一是缴纳会费,二是接受年度考核。在会费方面,北京律师目前每年会费是2000元,而广州每年2500元,其他各地不等。

  于宁介绍,交会费是律师的义务,现行的做法一般是交到市一级,然后汇总到省一级,再由省里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市里,同时上缴一部分到全国律协。“现在这个规定很复杂,各省不一样。比如北京的上缴比例大概7.5%。这光算个人,北京还有团体会员。团体会费,是律所交的,只放在省一级。如果把整个总数加起来,上缴到全国律协的大概只有3%。”

  由于没有行政拨款,律协的工作经费全部由会费来开支。会费如何使用,是每次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。在会费管理上各省有自己的权限,都要经过审批。

  据北京律协副会长巩沙介绍,会费一般都能派上用场,留下的很少。会费的账目是对代表公布,代表大会每年预决算都要审查。不过,这并不对所有会员公布。

  事实上,会费如何使用,极易引起争议。近年来,多地律协如北京律协、深圳律协,都因为使用会费购买办公楼引起当地律师不满。北京律协2005年购买的办公楼,花费9000多万元人民币,到现在的价值则远逾此数。谈及争议,巩沙承认,“如果不买楼,就租房子了。这些事情,确实一个人一个想法。”但他同时提到,买楼是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的。

  此外,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,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律协进行。事实上,除了发证和吊销执照外,大部分对律师的管理职能已从司法行政部门转移到律协。

  “用我们的俗话说,生和死,司法局管,进来和出去,都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。其它的,包括培训、宣传、纪律处罚、实习律师培训,现在都划归给了律师协会。现在律协管理职能比较重。”巩沙说。

  据于宁介绍,在对律师考核方面,主要内容一是有没有投诉,投诉的问题解决没有,职业道德方面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;二是有没有达到40个小时的培训标准,以及会费有无缴纳等义务。

  但也有律师认为,年度考核被用作了打压不听话律师的工具。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即称,因得罪相关人士,其2011年度的考核未能通过。按规定,不合格者需要进行培训、批评教育或限期整改,律师事务所可对不合格律师解聘或除名。

  “两结合”特色

  但这个“婆家”的产生,自治性却并不强。按照《律师法》的定性,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,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,但律协的选举复杂得多。

  事实上,包括张思之在内的许多律师认为,律协并非真正选举产生。

  按照全国律协的章程,律协的选举与全国人大的选举类似: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选举代表,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。而最后会长的候选人选,其实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的。张思之曾介绍,司法部部长在部署律协选举时说,这次的选举如果不是指定人当选,“那将是一次非常严重的政治事件”。

  地方律协的选举各有办法。深圳律协早在2003年开始,即由代表直接选举会长。虽然不是律师直接选举,但相对之前的多级选举而言,减少了间接选举的层级。

  这种“中国特色”还包括,据《财经》记者了解,在“两结合”体制下,司法行政部门要影响律协,除了日常的汇报外,主要还通过秘书处和党委。

  首先是秘书长。在刘思达几年前做调查时访问过的十几个律协中,秘书长无一例外来自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,要么是从律管处、律管科退出来的老干部,要么就是即将回归律管处、律管科的中青年干部。

  全国律协即是如此。据于宁介绍,在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以后,司法部会推荐一个正司级干部以聘用。“理论上来说,我们有权聘用不聘用,聘用了就是我们的秘书长,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。也有不聘用的,但那是比较极端的情况。”

  在改革方面走得比较快的律协,则通过公开招聘。在北京律协,现任秘书长李冰如就不是司法局的官员。而其前任则是由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调任。

  尽管视司法局为上级,但在巩沙看来,北京律协和司法当局沟通良好。“有一些日常的东西,监督指导关系,该跟司法局沟通的,我们已经形成了沟通机制,不沟通,我们心里也没底了。代表大会通过的,司法局一般会同意。没有形成决议的,我们事先递去看看。而司法局的意见都是建议,对律协比较尊重。”

  第二条 是通过律协的党委部门。广州律协副秘书长钟睿告诉《财经》记者,“我们主要发挥党委的作用。律协的党委书记,是司法局副局长,律管处的处长、副处长是党委委员。一般大事,就通过他们直接向司法局汇报。”

  全国律协的党委书记,则一般由司法部高级官员兼任。

  自治的“双面”

  维护律师权益,是律协的工作之一;对律师行业进行管制,则是律协工作的另外一面。在“两结合”的体制下,这方面的工作往往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配合完成,比如北京律协对于非京籍实习律师的管控。

  2010年1月,北京律协发布《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》称: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《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规定,北京市律师协会自2010年1月18日起,对本市申请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调整。”

  据此通知,实习律师的人事档案存放地为“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(包括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、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、街道办事处)”。而这些市属人才机构,并不存放外地人档案。这样,在正常渠道下,非京籍律师在京执业之路被堵死。

  “这个政策是律协根据司法行政的意见制定的。针对这个政策,正在研究解决方案。北京律师发展得比较快,在管理上有些跟不上。”巩沙说。

  在他看来,这条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在于“领导对律师的关注”:“有些维权律师发表一个看法,肯定不如北京的律师发表一个看法,在国际上有影响力。”

  巩沙称,每年被投诉的律师中超过八成是外地律师。“这涉及北京律师的行业声誉,律协出台的很多政策,都是代表大会的政策。大家都觉得在北京地区执业,起码声誉要保住。”

  律协最后还是要代表律师的利益。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说,“从律协的角度来讲,他要代表行业,发出行业的声音,维护行业的利益。”

  在他看来,不管是全国律协,还是各个专业委员会,还是地方律协,通过全国律协以及各个专业委员会的方式,能把很多声音给聚集起来参与立法,参政议政,更有力量。

  因此,律协的地位,取决于律师的定位。2010年,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》(下称30号文)。通过这个文件,律师被定位为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”。

  这个定位,与1980年颁发的《律师暂行条例》规定的“国家法律工作人员”相似,而与2007年《律师法》定位的“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人员”相冲突,因此引发学界的批评。

  但在吕红兵看来,30号文却是在中国律师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:“30号文表明中央非常重视律师,体现了对律师制度的认可。其中有很多很多保障措施,比如人才引进、培养,律师参政议政等等。”

  事实上,正如一位律师私下所说,律师行业所有问题的原因只有一个:他们手中没有真正的权利。这正是相关律师们悲情的原因所在:鉴于律师的特殊地位,是要更严格的管制还是给予更多的权利?

  “律师不是公权力,从事法律服务,应该给予豁免才对,而不是从相反的角度立法规定予之以严惩。”巩沙说。